招生就业处(校友办公室)

校友办公室

校友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开发校友资源,进一步做好校友工作,规范工作流程,根据上级部门相关规章制度和《 校友会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友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文化建设为基础,培养校友的爱校意识和校友意识;以终身服务为导向,强化校友和母校之间的亲密关系;以可持续开发利用为原则,加强校友资源的培育。

第三条 学校校友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校友与母校是天然的命运共同体”为宗旨,以“联络校友,团结互助,爱校荣校,共同发展”为工作理念,以校友办公室作为连接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的桥梁与纽带,以“汇聚资源,提升品牌,拓展空间、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全面发展”为目标,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着力构建全员参与的工作格局。加强与各地各届校友的互动交流,构建覆盖全国主要地区有实力、有活力的校友工作体系,形成学校关心校友、校友热爱母校,学校和校友互相关心支持、共同发展的校友工作局面。

第二章 校友范围

第四条 校友包括:

(一) 及原内蒙古建筑学校、原内蒙古建筑工程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二)曾在学校任职过的教职工;

(三)学校聘任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及其他受聘人员;

(四)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人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五条 学校构建校院两级校友工作体系,学校校友工作组织机构有 校友总会、校友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友办”)、各地区校友分会,校友办与校友总会秘书处合署办公。学校与各二级学院发挥各自优势,协同做好校友工作;校友会秘书处(校友办)负责全校校友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组织全校性的校友活动;各二级学院负责本学院校友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校友总会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校友会工作,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校友会工作制度,建立学校校友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与学校各地区校友分会的管理与日常指导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各地区校友会年会等活动。

(三)定期选拔在行业、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校友加入校友会领导班子,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

(四)做好学校宣传工作,指导、引领广大校友在学校发展建设的各项重大事项中积极参与协助。

(五)对有实际困难的校友,通过学校、校友会,积极开展走访慰问,加强对校友的帮扶等工作。

第七条 校友总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与校友办合署办公,工作职责如下:

(一)制定校友工作制度,完善校友工作体制机制建设;

(二)多渠道联络校友,开发、整合校友资源,实现校友与学校资源共享、互助互利,学校优先支持与校友企业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三)指导组织协调召开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校级大型校友活动,策划校庆活动;

(四)负责校友刊物的编辑撰写、印制、发放;

(五)收集校友信息,建立校友会网站、做好信息发布和校友信息数据库管理,向校友传递问候并提供学校发展的新动态;

(六)负责统筹协调学校走访各地校友会及校友工作,推动地方(行业、企业)校友会建设,寻求校企、校地合作机会。

(七)负责与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及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相关工作;

(八)做好校友捐赠管理及服务。规范校友捐赠管理,并做好捐赠者的服务及咨询工作。对校友捐赠的实物和礼品统一登记造册,及时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和主管领导,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开展接收仪式,集中管理。

第八条 各地区校友分会工作职责:

(一)发挥校友分会与当地校友的桥梁与纽带作用;

(二)做好校友分会日常工作,接待、处理当地校友及赴当地校友走访等相关校友服务工作;

(三)组织当地校友定期开展校友走访、校友联谊等相关活动;

(四)负责校友信息收集,建立和完善校友信息库和数据库,及时提交校友总会秘书处(校友办);

(五)加强对学校、校友的宣传工作,适时向校友通报学校的最新动态、校友会活动和校友情况;

(六)经学校校友总会同意后,定期开展校友分会年会,将会议情况及时汇报校友总会秘书处(校友办)并存档。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工作职责如下:

(一)建立各二级学院校友信息数据库,做好二级学院校友信息数据库与学校校友会的信息共享和对接工作;

(二)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联谊活动,及时向学校校友办(秘书处)反馈活动信息,推动校友会持续发展;

(三)做好在校生校友情结培养及毕业生跟踪联络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毕业典礼、老校友返校等机会,及时通过网站宣传、优秀校友风采展等各种形式,培育和增进在校学生的校友意识,增进老校友对学校的感情;

(四)热心服务校友,认真做好校友来电来信记录和毕业值年返校接待工作;做好各项服务和信息收集工作;

(五)配合学校校友会开展工作。认真落实学校校友会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校友活动信息和相关工作动态的汇总、报送和联络工作。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条 校友会的经费来源

(一)学校拨款;

(二)校友捐赠;

(三)会费;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校友会在逐级申请、报备,相关上级部门通过审批后,按相关要求开设独立的账户,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相关凭证等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十四条 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校友捐赠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鼓励校友总会、校友分会或校友自愿为学校捐赠物资用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六条 捐款。校友捐款必须统一纳入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的账户中。秘书处严格按照捐赠人意愿,规范使用和管理捐赠款项,根据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报告捐赠款项使用情况,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校友向学校捐赠的物品由校友会秘书处(校友办)代为收取,造册登记;可按来源单位存放在各部门(单位)。贵重物品和有历史价值的捐赠物品,需交由校友会秘书处(校友办)办理相关手续,经请示学校领导、校友总会会长后,存放在学校相关场地,用于展示、留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校友会、校友分会、校友联络处或校友的名义从事个人目的的行为和活动,不得损害学校、校友会、校友组织以及校友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友会秘书处(校友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 校友会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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