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处(校友办公室)

就业服务中心

关于印发《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23日


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就业管理工作,提高我校毕业生去向落实率和就业工作质量,本着适应市场、服务学生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本着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兼顾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诸方利益,按照学校统筹管理、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招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务、招生等相关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其中分管招生就业工作的副校长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全校各类各项就业工作负总责,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常务副组长是直接负责人,其他副组长根据分工负领导责任,各成员部门、单位密切配合抓落实。

(二)定期研究、研判学校就业有关工作,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招生就业处主抓、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

(四)调度全校各部门、各单位与就业工作。

(五)召开相关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落实相关措施。

(六)指导学校就业工作合理有序及时开展,高效完成学校各类各项就业工作。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是学校就业工作的常设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招生就业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就业工作制度、工作方案及工作人员的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二)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和工作方案,不断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三)起草制定健全完备、科学有效的就业管理制度。

(四)负责向领导小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相关指示,并具体落实领导小组部署的工作。

(五)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通知要求,完成年度各类各项就业相关工作。

(六)指导、监督、考核各二级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七)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与配合就业工作,形成学校全员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就业信息收集与公开

第五条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校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各种渠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

第六条学校就业服务中心通过就业信息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和平台,及时、有效、公开向毕业生发布需求信息。

第七条各二级学院应对本学院收集的需求信息加以鉴别和审核,以保护毕业生利益。

第八条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章 就业推荐与就业程序

第九条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毕业生应如实填写有关内容,经二级学院审核后作为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证。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作为毕业去向落实的依据;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式4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各持1份、学校持2份。就业协议书一经签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就业协议书可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打印。

第十一条毕业生就业程序

(一)所有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均需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确认生源信息,经二级学院、学校就业主管部门、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二)毕业生落实毕业去向后,均需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进行毕业去向登记。

(三)毕业去向登记方式:线上签约、线下签约、其他去向。

1.线上签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线上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线下签约。毕业生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录入用人单位信息,生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打印,毕业生签字及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由毕业生在平台上传就业协议书。

3.其他去向。不需要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方式就业。如应征入伍、专科升普通本科、自主创业、签订劳动合同等,在平台录入相应去向信息并上传相应证明材料,如入伍通知书、录取通知书、自主创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

(四)毕业生可通过学校组织的供需见面会、宣讲会进行双向选择,也可自行寻找就业工作岗位。

(五)毕业生确定与用人单位签约后,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登记毕业去向信息,经二级学院、学校、教育厅审核通过后,作为毕业生落实毕业去向证明。

(六)解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解除用人关系需要重新进行毕业去向登记,可通过平台上的“解约”功能进行办理。办理“解约”需在平台上传原单位解约证明或离职证明。

第十二条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签订就业协议后未履行协议的,属违约行为,违约方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校园招聘

第十四条校内招聘活动应规范化、制度化,为用人单位招聘和毕业生求职提供安全有效的服务,维护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利益。

第十五条校内招聘活动。各二级学院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企业宣讲会等)均需在“ 就业信息网”进行登记备案。学校其他部门不得擅自举办此类招聘活动。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我校毕业生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在“ 就业信息网”注册单位信息进行备案,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来校招聘或发布招聘信息。

(二)用人单位到校举办招聘活动,应提前与就业主管部门或二级学院取得联系,经双方商定后,通过“ 就业信息网”发布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招聘简章、招聘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三)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毕业生,必须出示本单位的有关证明及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四)来校组织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工作人员,须出示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随意张贴标语、条幅和发放宣传品;经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在指定的地点张贴。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做虚假宣传。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

(七)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人格,保护毕业生隐私,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九)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就业主管部门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十)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应聘毕业生以财产、证件等做抵押。

(十一)用人单位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如确需进行身体检查的,应通过正规医院进行。

(十二)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自治区和学校关于学生就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在活动中应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遵守会场秩序,注意礼节、礼仪,提前准备好应聘材料。

(二)毕业生应诚实地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自行承担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三)已落实毕业去向的毕业生,请勿重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四)毕业生落实毕业去向后,应积极主动在“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填写毕业去向信息,上传就业证明材料。

第六章 毕业生违约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要诚信守纪,涉及到违约行为时,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九条毕业生违约的界定违约是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签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之后,由于各种原因,其中一方单方面违背协议,单位不予接收毕业生或毕业生不愿到单位就业而另找单位签约的行为。

第二十条毕业生违约的具体规定

(一)毕业生经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必须信守承诺,严格履行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得轻易违约。如属个人原因违约,需按双方约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如属用人单位违约,学校将协助学生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二)属毕业生本人原因需要违约的,毕业生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正式函件;属用人单位原因需要违约的,用人单位须出具解除协议的正式函件并说明解约原因,方可办理违约手续。

第二十一条毕业生解约办理程序

(一)毕业生须事先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由用人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正式函件。

(二)毕业生可通过“内蒙古24365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上的“解约”功能进行办理,上传原单位解约证明或离职证明。

(三)二级学院、招生就业处审核通过后,解除毕业去向登记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七章 学年鉴定、毕业登记与毕业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年鉴定是对学生一学年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总结和评价。各二级学院应每学年对学生开展1次鉴定,鉴定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登记表是学生个人档案中的重要内容,各二级学院在毕业生顶岗实习前安排学生填写,经个人自我总结、班组评议、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等程序,归入毕业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毕业生档案是反映学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参考依据和重要凭证。

第八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跟踪调查是全面、准确了解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详实、完备的参考意见,促进我校就业管理工作走向科学化、制度化、系统化。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是实现完善办学特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必然要求。毕业生的就业质量不仅关系到学院的教育质量、信誉和知名度,更是社会衡量学校办学好坏的标准。建立毕业生跟踪调查制度,目的是动态掌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对我校在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达到了解我校教育教学质量水平,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有针对性地改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其宗旨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教育教学的改革提供真实、可靠的反馈信息。

第二十七条调查内容

(一)毕业生就业状况

1.毕业生就业单位情况;

2.毕业生工作岗位、工作内容、专业对口情况;

3.毕业生工作能力、职务变化情况;

4.毕业生待遇及各种福利情况分析;

(二)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评价,对我校就业工作和教学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1.用人单位对我校毕业生的评价;

2.用人单位对我校课程设置、教学改革以及就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途径和方法招生就业处、相关部门、各二级学院、第三方调查机构合作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九条调查结果汇总和利用调查结束后,对毕业生跟踪调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调查报告,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提供反馈建议和意见,促进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条就业工作中要严格落实“四不准”要求,即不准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就业数据、跟踪调查数据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要求,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发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招生就业处(校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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