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赠原则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关于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境外出版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图书馆对境内外捐赠,实施规范的审核与管理,以确定能否纳入馆藏。对捐赠图书者,图书馆将颁发接收捐赠证书,并通过 图书馆网站定期发布接受捐赠文献信息,对捐赠者的善举予以宣传。考虑到内蒙地区及我校的实际情况,目前图书馆接收捐赠出版物原则如下:
⑴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内正规出版单位捐赠的或境内个人捐赠的正规出版单位出版的正规出版物;
⑵接收经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出版物经营权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的受赠境外出版物。
⑶限于人力及审批手续,不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赠送的出版物。
2.审核管理办法
所赠出版物一经接收,其所有权归图书馆所有。
⑴根据《条例》及《通知》的规定,图书馆对收到的捐赠出版物,实行文献资源建设部初审,馆长终审审核准入制度。
⑵对经过审核的出版物登记入册,向捐赠者颁发电子捐赠回执或荣誉证书;同时按照常规出版物加工流程加工,另加盖赠书章;
⑶对未经过审核的捐赠出版物,图书馆有权对其进行剔除处理。
⑷对于珍贵捐赠,除按正常管理办法外,图书馆将根据需要组织专门的捐赠仪式及宣传活动;
⑸图书馆有权调配或转赠相关赠书给其它图书馆、“希望工程”或其他爱心组织,以期获得更好的资源利用;
⑹图书馆不承担将捐赠图书寄还捐赠者的义务。
3.入藏原则
通过捐赠审核的出版物,审核合格后按照捐赠图书加工入藏:
⑴正式出版物,并酌情接收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及收藏价值的非正式出版物(包括具有文献史料价值的图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手稿);
⑵与学校学科和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发展方向密切相关的各类出版物;
⑶本馆缺藏,或本馆需增加复本的各类出版物(复本以1-3册为宜);
⑷ 校友著作及名家名作;
⑸其它有入藏价值的特色出版物资源。
4.不予入藏
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类违禁出版物;
⑵期刊、教材和非正式出版物(具有学术价值的手稿等除外);
⑶破损严重,内有划线或批注,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出版物;
⑷多卷册不成套的零散书刊;
⑸内容低俗或陈旧,不具有学术参考价值的或涉及宗教邪教、宣扬封建迷信,言论、观点、立场反动的出版物。
(6)小于32开的图书;油印本、活页书刊;教学挂图;西方国家及港、台地区社科图书;港台地区科技书刊;繁体字图书;宗教、风水类图书;医学类、中小学和少儿类图书。
5.受赠方式
⑴直接送达
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部(五楼办公区)。
⑵邮寄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园南侧 图书馆文献资源建设中心,邮编:010070。(请在包装袋(盒)正面注明“赠书”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