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四严禁”释义
第一条
(一)加强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自觉做到“四个服从”,严防“七个有之”。
(三)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四)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做到令行禁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五)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突发情况和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允许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问题的发生。
(六)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会议制度,该上会的上会,不允许个人说了算。
第二条
(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调查研究要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公务接待管理等要求,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二)严格会议管理,切实改进会风,坚持开短会、讲短话。
(三)严格文件简报管理,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性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四)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就餐。
(五)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
(六)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办公用房、住房、用车等规定要求,认真遵守财经纪律。
第三条
(一)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审计机关内部保密管理规定,严防失泄密问题的发生。
(二)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内部会议讨论情况等。
(三)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向无关人员泄露审计工作中获取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一)不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日中午饮酒。
(二)异地现场审计期间的工作日(含非工作日加班)24小时不得饮酒。
(三)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不得酗酒。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坚持文明出行。
(五)不准酒后驾驶机动车,坚决杜绝酒驾、醉驾。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八不准”释义
(一)本规定中所提及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是指审计中涉及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正在接受审计的单位或个人,延伸审计和调查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其他与被审计单位相关、有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单位或个人。
本规定约束的时间范围从审计项目计划正式下发至审计报告出具和审计事项移送办结时。规定中所述条款在约束审计组成员行为的同时,也适用于审计组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
(二)补贴包括“明补”和“暗补”。“暗补”系被审计单位在未告知审计组的情况下,为审计组支付的各项费用。
(三)根据工作需要,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书面审批后,可以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但须按规定据实付费。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车辆和办公设备等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确需在被审计单位(含延伸审计和调查单位)就餐的,应当在一般干部或普通职工食堂用工作餐,并按被审计单位伙食标准交费;无伙食标准的,据实交费。
(一)本条所指礼品礼金不仅包含实物礼品和现金,还包括且不限于各种商业预付卡、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电子红包等,其中电子红包是指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工具发放的电子货币、代金券、优惠券,以及其他具有现金替代功能的支付形式。
(二)对以手机充值、电子红包、快递寄送等未事先告知而收到的礼品礼金,应当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由审计组登记后统一退回。
(三)经署领导或特派办领导批准为被审计单位提供授课的除外。
(一)本条所指的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联欢、KTV、观看演出和体育赛事等娱乐活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在办公、住宿场所专门摆放的鲜花、水果、香烟、食品、洗漱用品等接待物品,但办公或住宿场所日常摆放的鲜花、绿植等除外。
(一)本条所指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部信息是关系国家、部门、行业、企业等的安全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二)不准购买被审计单位发行的未上市股票。
(三)现场审计期间,审计组成员不准买卖被审计单位上市的股票。
(四)不准利用审计知晓的信息,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为自己、亲属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一)本条所称干预,是指审计人员利用职权或影响力,通过打招呼、说情、施加压力等方式,影响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或行政决策的行为。
(二)不准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公共资金的分配使用。
(三)不准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分配使用。
(四)不准干预、插手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审批(许可)和管理分配。
第六条
(一)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审计人员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
(二)不准介绍被审计单位到审计人员亲属、朋友等特定关系人开办的经营性场所消费。
(三)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荐会计、法律、工程造价等社会中介服务。
(四)不准干预被审计单位的招投标、存贷款等事项。
第七条
(一)本条所称干预审计工作,是指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二)审计人员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请托,打探其他审计组或本审计组其他审计人员的工作情况。
(三)审计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任何方式干预审计人员正常工作。
(四)不准帮助被审计单位出谋划策、干预或应对审计工作。
(五)审计组成员不准对外泄露工作情况。
(六)审计组成员未经审计组长或审计组长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批准不得私自会见被审计单位人员。
第八条
本条是兜底条款,即凡是上述条款未提及,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任何要求,均属于本规定的禁止范围。
上一条:审计处党员谈心谈话制度
下一条:关于发布《建设工程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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