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营造审计处良好的廉政氛围,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细则(修订)》,结合审计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学校党委、纪委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其与审计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统一部署、统一落实、统一检查、统一考核。
第三条明确领导干部负责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细化各项任务,将廉政建设工作层层传导到每位审计人员。
第四条审计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还要从关注资金、资产、资源等方面促进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审计保障。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五条审计处处长对本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同审计业务工作紧密结合,明确工作重点,组织督促检查。
第六条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全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处领导、科室负责人、审计人员既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所在岗位应当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负责,即对本岗位的业务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双重责任。
第三章实施
第八条审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维护学校的利益,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第九条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健全长效机制,有效推动厉行节约,坚决堵住铺张浪费的漏洞。
第十条在审计工作中,禁止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禁止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禁止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第四章监督
第十一条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开展警示教育,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
第十二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抓住重要岗位和重点环节,强化审中控制,降低廉政风险。
第十三条强化监督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坚持审计公开,把审计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纳入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中。以领导随时督查、审计人员互相监督、被审计单位回访等形式,主动接受内部及外部监督,做到廉洁从审。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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