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编制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编制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文件。
第三条本要求适用于审计处组织开展的内部审计活动。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的内部审计业务,遵守本要求。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审计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十条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被审计人员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的责任。
第十二条采取跟踪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审计组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单位通报,并要求其整改。
第四章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三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第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负责人复核。
第十六条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校长,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要求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 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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