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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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4-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实施细则

内建院发〔2022〕91

为维护学术诚信,规范学术行为,严明学术纪律,提高学术水平,促进学校学术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2020〕9号)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的学术活动包括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和各种交叉科学领域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成果申报等。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学校及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在岗教职工及学生。

第三条学校预防和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立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教师、管理人员和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利用信息检索系统和专家评议等手段,对上述人员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和研究成果等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查询、验证与审核,建立健全相应的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六条上述所指相关人员要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七条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对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

第八条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科研失信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占或篡改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的;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行为的;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的;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等的;

(五)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细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第十条有科研失信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二)被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点名督办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四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和认定

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并提供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证据、线索的。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学校纪委办公室应主动受理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公开披露的线索。

(四)其他学术机构或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向学校纪委办公室进行实名举报,匿名举报原则上不予受理。学校纪委办公室在接到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学校学术委员会安排与被举报人所在专业类别相关的3名专家,与学校纪委办公室共同组成5人调查小组。调查小组成员与调查事件关联人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调查小组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后,共同讨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受理。学校纪委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五条调查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应遵循合法、合规、客观、公正,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学校纪委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组成调查小组。

第十七条调查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二)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

(三)与被举报人和其他知情者沟通,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

(四)形成调查报告并提交学校纪委办公室;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若经调查认定举报无实质内容或证据不足,即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表明举报是恶意诬告,学校纪委办公室应向学校提出追究举报人的责任,举报人若是校外人员,应提出处理建议提交该人员单位处理。

第十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科研失信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被调查人做出评判意见,并书面告知。

第二十条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小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保护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经学校纪委办公室确认被调查人的科研失信行为属实后,对被调查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在岗教职工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处理,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重的,在岗教职工给予全校范围内公开通报、暂停科研活动,限期整改,2年内取消评优选先资格处分,学生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的,在岗教职工给予终止或撤销资金支 持的科研项目、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2年内取消申报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资格的处理,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岗教职工5年内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5年内暂缓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学生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造假、欺骗,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

(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六章 复核

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提出申诉,并写明理由,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四条对经查证核实,确无科研失信行为、受到不正当举报的人员,加以澄清、正名。对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之处,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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