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内建院发〔2023〕6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管理,提升学校科研治理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2〕37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项目为以 名义,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联合托管项目。
第三条纵向科研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是承担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承担组织、协调、服务和监督职责,各部门、各单位是纵向科研项目的 具体实施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四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是纵向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把政治方向关和学术质量关,扎实开展研究工作,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内容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管理
第六条纵向项目申报。科技处负责组织协调并制定申报方案;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申报,经形式初审后统一报送科技处。
第七条与外单位联合申请的纵向科研项目,应先签订联合申报科技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中不包含人才培养等超出纵向科研项目范畴的内容),约定项目来源、各方承担的研究内容和目标、经费分配方案、知识产权归属等,报送科技处审核。
第八条项目批准后,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办理项目立项手续。科技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审核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表。
第九条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结项,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牢固树立问题意识、创新意识和精品意识。
第十条国防军工等涉密项目的申报与立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和项目主管部门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建院发〔2022〕92号)、《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内建院发〔2022〕93号)等文件执行。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科技处和各部门、各单位须加强纵向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的管理、监督与服务,保障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后,任务目标等关键内容原则上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根据项目任务书约定,项目部分研究内容需委托第三方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办理外协合同的签订及经费外转(拨)手续。项目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外协项目合同和经费外转(拨)的管理,强化对外协项目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的审核,强化外协项目的中期检查及结题的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外转(拨)的经费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四章 项目结题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结题相关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材料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相应项目管理规定,及时办理项目延期或终止手续。
第十七条未按时办理结题或延期手续的项目,科技处将通知计划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对不能正常结题项目积累较多的部门及单位实行限项申报。
第五章 科研诚信
第十八条科研人员应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伦理道德,恪守学术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十九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 预防与处理科研失信行为实施细则》进行调查认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