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委员会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风建设 >> 学术委员会 >> 正文

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4-01-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和《 章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扬学术民主,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人才引进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虽不具备上述技术职称,但在某些领域有突出成就的人员,可酌情考虑加入。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若干名校外人员(行业专家、科研院所专家、本科或其他高职院校教授等)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20-30名委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具有对应专业正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立场坚定,德才兼备,治学严谨,公道正派,具备优良的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二)学术造诣较高,在本专业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身体健康,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年龄至少能任职满1个聘期。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校长提名(不超过候选人总数的1/4)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民主选举确定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经党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校长聘任。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时,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人数的2/3。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件。

第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可作机构调整,免除或同意辞去相应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年龄、身体及工作调整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连续3次或累计5次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

[1] [2] [3] [4] 下一页

上一条:学术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下一条: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章程》、《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部章程》和《教育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学风建设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关闭

Baidu
map